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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2月1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12:47 新闻晚报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日前颁布,12月11日起实施。届时,我国境内公民可以到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但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只可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条例》明确,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以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等。

  按照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经营原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银行可以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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