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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华德“隐名股东”事件背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 10:40 中国产经新闻

  行政背景“暗股”伤害引资项目

  本报记者 姜建生 李敏康报道

  一起因股东身亡引发的经济纠纷3年来演变成抢占公司的行为,本来市场前景一片光明的福建省建瓯市华德制剂有限公司如今面临无法正常生产的境地。

  华德“隐名股东”事件

  事情要追溯到本报2004年5月21日B1版的一则报道。报道称,成立于2003年6月的福建省建瓯市华德制剂有限公司由高堂顺和徐坤根共同投资,并各占60%和40%股份,分别任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双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集资,各负其责,任意一方集资,无论任何方式都与厂里无关。

  2003年12月12日,公司总经理徐坤根遭遇车祸身亡,其妻杨赛花及女儿徐谨继承了徐坤根在华德公司的股份。2004年2月23日,杨赛花和徐谨将在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廖庆龙。

  股权转让刚刚结束,公司的“隐名股东”浮上了水面。2004年5月,记者采访当时的建瓯市东游镇副镇长林建明时,他说:他自己不仅直接参与这个项目引进、筹建等工作,而且还是公司的监事、镇党委下派到公司的总经理助理。

  林特别强调:徐坤根懂生产技术、有销售渠道,但缺乏资金,无法筹到约定40%的投资额120万人民币。为了不让这个前景很好的引进项目流产,我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筹资60万元以徐的名义持有20%股份,又将50万资金以年利息20%-30%的回报条款借给徐作为股本金。所有这些股权、债权,都有徐坤根签下的协议、借款凭条。

  林建明还表示,这集资款有许多是村、镇干部和农民的。而记者在公司的股东名单上并没有看到林建明的名字,监事则是林建明。但随后的经济纠纷却是林建明的哥哥林如明与徐坤根之间的“暗股”与“明股”的争议。

  2004年开始,有关“隐名股东”事件就打起了官司。在经过一审、二审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杨赛花、徐谨与廖庆龙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无效。针对法院终审判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认为二审法院上述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并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三明市中院在今年9月15日作出再审裁定,并提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隐名股东”强行驻厂

  但随后发生的事情让华德公司无所适从。据该长张厂长介绍:“10月11日上午9点左右,林建明的父亲带了10多个人开着3部小车来到工厂,接着又来了几辆

摩托车,前后总共20余人,要我交出钥匙。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就将工厂的房门锁和董事长的房门撬开。我先后两次报警后,当地警察并未制止。”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张厂长连夜离开这里,回到建宁老家。

  张厂长介绍,其实早在2004年5月,林建明就派了两名工厂代表进驻公司,公司的经营秩序已经开始受到破坏。张厂长又疑惑又气愤地说:“这几年,他们屡次强行进入公司,破坏生产。我们多次向派出所和政法委报警、举报,打电话、发传真和特快专递,但直到目前仍没有人前来解决。”

  在公司的大门内,我们看到一个约60岁的老汉和一个30岁左右的保安。看门保安说,那个老者是原林副镇长派来的,原公司的老板已经不在公司了。

  今年10月2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和《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首先来到建瓯市公安局采访。局办公室林副主任说,公安局接受采访要经过该市政法委批准。记者来到建瓯市政法委,就相关事宜采访办公室一位自称姓黄的同志时,他表示,对公安局的采访不需要经过政法委。

  针对华德公司一事,他说:“市委有关部门曾协调过这件事,这件事很复杂,股权纠纷还是一个最大的谜团。由于有争议部分的股份涉及到100多个农民,那些钱是100多个农民通过集资才交给华德公司的,徐坤根手中的许多集资条上有华德公司的章,徐坤根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另外,关于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目前正在法院审理当中,要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应到法院去。关于原东游镇林副镇长带人冲击公司的问题,市里已对其进行了处理,撤销林的副镇长职务,回到环保局工作。同时在证据上,也很难支持‘破坏生产罪’。”

  政法委采访结束时,记者把公安局“要市政法委批准”意见转达给政法委,政法委负责同志答应联系好公安局。下午,当记者再次来到市公安局采访时,奇怪的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仍然拒绝采访。

  记者随后来到了东游镇,该镇党委书记傅晓雄对记者说:“华德公司,主要还是内部股权之争,与政府没有关系,具体情况要到法院了解。”

  临离开建瓯市时,张厂长无奈地告诉记者:“我们董事长已经回老家了,他不愿意来建瓯。因为,刚开始的时候,政府还能够积极出来协调,到现在基本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这样的投资环境让他很伤心。”

  “暗股”伤害引资项目

  针对此事件,《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专访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法学教授苏万觉。苏万觉认为,华德“隐名股东”事件之所以没有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而是出现了暴力进驻的恶性事件,其原因就在于出现了具有政府行政背景的“暗股”。

  苏万觉教授分析指出,目前,在一些地方基层,有些政府干部借助手中的权力,参与到一些招商引资项目中去,甚至动员当地群众集资入股。虽然这种行为初衷是好的,但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外来户”的企业就会“吃哑巴亏”。正因为有着这么多的利益群体参与到招商引资项目中去,在出现经济纠纷后,企业自然要变成“弱势群体”。于是,就会出现法院尚未明确“隐名股东”身份,当地的利益相关人就迫不及待地进驻企业,以“保护股东权益”的名义侵害企业法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进驻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民事自助行为,刑法上称为绑架行为,政治学上称为无政府行为。。

  同时,“进驻”事件带来的后果也特别严重。除了动武、破坏公司财物对人财物带来伤害外,在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下达后至今“进驻”者未能撤除,这也大大伤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会产生武力讨债的负面影响。

  苏万觉教授建议,债权人采取救济措施应该认识到在再审开庭前不退出公司就是暴力抗法,构成妨碍司法罪。因此当事人应该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下尽快撤离现场,有关物资造册登记移交,并申请诉讼保全。只有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渠道,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报将对此继续进行追踪报道。

  [新闻回放] ..

  2004年5月21日B1版

  继承人卖股权挟款而去诱发冲突 政企暧昧拷问地方政府法律意识

  建瓯“华德事件”真相

  CIEN记者 曾春光 《经济日报农村版》记者 刘星 福建报道

  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部分农民与建瓯华德制剂有限公司化工厂发生剧烈冲突,而该公司内存有近百吨易燃化工产品。稍有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5月11日下午,记者赶赴建瓯市。抵达后得知,包括建瓯市市委朱文毅副书记在内的当地政府、公安已在现场调解两天,无任何结果。隐名股东“维权”冲击公司

  “干什么的?过来登记!”5月12日早上9时,“福建省建瓯华德制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的正门和值班室紧锁,12名俳徊在门外的青年虎视眈眈。

  就在记者向青年声明来采访时,一位头发花白长者和一位黑衣中年人闻声开门,把记者引进他们零乱的住房。

  二人声称是“实际投资人的驻厂监管代表”,长者名叫林寿义,黑衣者名叫陈童。

  林寿义拿出一迭复印件向记者介绍:“建瓯华德制剂有限公司由福州市人高堂顺、三明市人徐坤根两名股东开设,前期合伙投资300万,高占60%股份,徐占40%股份。2002年底由东游镇副镇长林建明招商引资引进来,2003年12月12日,股东徐坤根因车祸身亡,其妻杨赛花及其女儿作为遗产继承人,在2004年2月13日将公司股权低价转让给廖庆龙——股东高堂喘儿媳的亲属。”

  “徐坤根的股本金全是由我们集资、借贷给他的,与我们签有协议书、借用资金合同,他用在公司里的股份做抵押。虽然他车祸身亡了,但他妻子杨赛花在这间屋子里与我们一笔一笔对过账。不经我们同意就把股权转让掉,我们的血汗钱找谁要?我们才是真正的实际投资人啊!所以,我们作为股东监管公司的资产。”

  陈童接着林寿义愤愤地说:“镇政府领导劝说我们相信这家公司,他们又带头借资给徐坤根。所以,我们才集资给徐的!现在,杨赛花卖了股份跑掉了,我们找也找不到,当然要从公司要回钱来。”

  据了解,这些以“华德公司实际投资人”名义自称的人,在2月中旬委派2人进驻公司进行监管。3月31日凌晨,华德公司废品库起火后,为使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公司驱逐了这两名“代表”。

  结果是,4月2日下午,60多人汇集起来冲进公司,声称“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砸坏了十几道门窗,并准备搬走仓库里的产品抵押“股权”。

  负责生产的厂长张贵卿介绍:因公司产品“过硫酸铵”属易燃品,厂区内除有5个结晶炉外,还有液氨罐和硫酸罐等,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只好向当地警方报警。

  从外地引进技术、引进资金的项目,同时是当地政府“项目拉动战略”的政绩工程,怎么建成不到一年就成了“冲突点”?

  记者询问守护现场的东游镇干部与警官,他们都说是奉领导指示前来防止冲突,不知道什么集资的事。至于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他们也“不清楚”。

  “幕后人”林副镇长与无效的《纪要》

  陈童自告奋勇,带领记者在东游镇镇政府办公楼内见到了胸前佩有“科技副镇长”的林建明。

  林副镇长介绍道:“我不仅直接参与了这个项目引进、筹建等工作,而且还是公司的监事、镇党委[2003]06号文下派到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不论从规模、效益、发展前景哪方面说,该项目都是东游镇目前最大、最好的,所以得到了市领导的重视。项目曾被表扬为“保姆式服务的典型”。可是,在产品畅销,受到台湾、上海等地客户重视后,公司执行董事高堂顺和分管经营、销售的总经理徐坤根在合资方式、财务、企业扩产、扩建等方面产生了分歧、争执,甚至在协调会上斗殴……企业才投产5个月,就被迫于2003年11月停产。”

  林特别强调:“徐坤根懂生产技术、有销售渠道,但缺乏资金,无法等到约定40%的投资额120万人民币。为了不让这个前景很好的引进项目流产,我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筹资60万元以徐的名义持有20%股份,又将50万资金以年利息20%~30%的回报条款借给徐作为股本金。所有这些股权、债权,都有徐坤根签下的协议、借款凭条。我们还有约定:应经双方同意,股份才能转让。这集资款有许多是村、镇干部和农民的,高堂顺和杨赛花怎么能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呢?股东们找不到躲起来的杨赛花,就派出代表进驻公司监管属于自己的资产,等待法院的判决,这是正当的。”

  接受采访的东游镇党委宣传委员、副镇长吴义燮告诉记者:“林建明同志介绍的情况只代表他个人意见,不代表镇党委、镇政府。这次事件起因是华德公司要装车运货销售产品,集资人担心无财产抵押他们的款项,不让运走货物,双方僵持互不相让”。同时,他也证明,确有干部群众借资给徐坤根的事。

  接任才几个月的东游镇镇党委书记叶国壮,用“怪胎”来形容这桩纠纷:“有股东名义的没实际出资,有实际出资的没股东名义,而且,有名义的这个股东又亡故了,这怎么办?我们镇党委、政府的意见是:按法律程序办。我们只负责稳定大局,阻止双方再一次发生冲突。”

  林建明副镇长交给记者一份《会议纪要》,特意指出第六款“不管高堂顺、徐坤根双方采取何种办法处理、解决合资纠纷,对徐坤根所占40%股份中属有关干部、群众集资的资金部分,从即日起由高堂顺同志负责把关,保管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成品、原料等,保证企业资金不流失,并负责将干部、群众集资资金如数退还。”

  记者注意到,这份文件记录有市委、镇政府领导、工商分局、镇法庭等参会人员以及股东高堂顺的名字,时间为2003年11月14日,是“实际投资人”对华德公司施行进驻监管,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最有力度的依据。然而,记者又发现,文件有明显不合常规之处:一无文件文号;二无出席人签名或加盖任何印章;三元另一位股东徐坤根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

  为解除疑惑,记者采访了出席该次现场办公会的建瓯市委副书记魏建忠。魏副书记首先认定,确实开过这次会,会上也商议过这些内容。但他断然宣布:“这份《纪要》是无效的!因为当时徐坤根不在场,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意见,所以我没同意出这个《纪要》。你看上面没有文号,也没有任何部门的印章。这是无效的!”

  魏副书记强调:“据说是因为高堂顺多次、坚持要求出这个《纪要》,东游镇才出的。我是昨晚(5月11日)才看到。”

  针对记者关注的是否有“当地农民集资款”一事,魏副书记明确表态:“据我们了解,当地参与的群众很少,主要是福州、南平和建瓯市城区里的几个人。涉及当地群众的资金大约还不到10万元。”对当地少数乡镇干部率先高息贷款给自己管理权限内企业的行为,魏副书记斥之为:“法盲!简直就是法盲!”

  法律显微镜下的悬疑事件

  经过两天调查,记者对这桩轰动一时的冲突事件,有了一个概况:高、徐两位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同产生矛盾,致使公司停产。调解期间,徐意外亡故,在对其遗产(公司股份)进行转让处理时,背后出现了“隐名股东”。

  由于徐的遗产继承人已将股权转让,并且获款后人不知去向,“隐名股东”以高、杨二人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侵吞债权人利益之嫌,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以防止资产流失为由强行对华德公司实行进驻监管,阻止华德公司的所有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导致冲突爆发。

  在查阅冲突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后,记者采访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委员会主任、法学教授苏万觉,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法规处的官员等权威人士。

  在谈及国家公务员能否既投资入股、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又任公司监事时,苏万觉教授认为,应从两个法律关系来考察:一是从行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二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要看其是否真实入股,股金来源是否合法。如果资金来源合法,应立即退出。如属干股,应以受贿罪论处。

  高、徐二人在《合资协议》“甲、乙双方各自集资、各付其责,任意一方集资,无论任何方式都与厂里无关。甲、乙双方可以组合内部股东,各自对其内部股东负责”第九款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苏教授认为:该条款从理论上讲,属“隐名投资”,国家并无禁止性规定,关键是,这种方式应合法。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与厂里有无关系,要看双方有无恶意串通:有,应属资金来源不合法,企业要被注销;无,该厂即是独立企业法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方内部股东无权对抗厂方(企业法人)的主张、权利。如果该条款写入《公司章程》获在工商部门备案,其合法性更强,隐名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章程是解决公司内部关系的最高纲领。

  在名为“短期借用资金合同”的借贷款中,双方有“月息千分之二十五并滚动计息”和“年息30%的约定,这是否受法律保护呢?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法规处的官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但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的4倍。

  徐坤根与所谓“实际出资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所谓“暗股”?苏教授认为:这也必须从几个方面分析:首先,在目前国家经济转型期间,“暗股”是允许的,也允许其代表人以显名方式出现;其次,“暗股”者除显名代表人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外,其他人不能直接干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其他股东更无直接法律关系;第三,“暗股”显名代表人出现意外,“暗股”者可形成统一认识、选出代表与显名代表人继承者进行交涉,但无权与其他股东进行交涉。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法规处官员认为:如果双方协议中有明确的利息标准和抵押方式,没有体现“风险共担”这一合股经营的基本原则,应视其为借代关系而非合股关系。

  徐坤根以自己在公司的股份作为个人借贷资金的抵押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法规处官员认为:《担保法》78条第三款已有规定,股份质押合同须经股东名册记载才予生效。

  徐坤根遗产继承人杨赛花向廖庆龙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合法吗?苏万觉教授认为:要看双方是否有恶意串通,这应由法院来认定,公司账务清算审计可以做依据。具体债权债务的清、赔责任由股东共同认可。其他“隐名股东”可以提出意见甚至提起诉讼,但不能侵权。

  在法院未做出40%股权归属判决前,“隐名股东”强行进入公司实所谓“监管”合

  法吗?苏教授和金融管理部门官员都认为:个人强行实施所谓“监管”并导致企业正常生产

  经营受阻,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触犯刑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做出决定并执行。

  采访后记

  法律专家、金融管理权威部门的解答,使我们清楚看到,导致这桩冲突或叫做股权纠

  纷的起因,有许多是国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如监事的任职、股东的明确等。

  遗憾的是,作为父母官的东游镇一些党政领导,不但法律意识淡薄,而且还用自己的“率先垂范”起了误导作用。“隐名股东”之一陈童的话颇具代表性:“我看好这个企业主要是当地党政干部以各种形式掺股企业。”

  殊不知,这些“各种形式”就涉及到法律问题。

  据了解,东游镇镇级党政干部中以借贷为名、实际入暗股的就有3人以上。试想,如此状况下处理华德公司因股权纠纷引起的一系列冲突时,这些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公正、毫无偏袒吗?离奇的是,又是这些相关人员先后代表镇党委、政府挂点华德公司。

  难怪该公司停产半年有余,镇里的各种“协调会”前后开了十多次,却毫无实效。而那份出自镇党政干部之手,既不规范、又违背上级领导意图的《会议纪要》,更成为“隐名股东”有恃无恐冲击公司的尚方宝剑;难怪如此简单明了、本应由公安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罚的事件,却成为“可以理解的维护权益”行为。而如此纵容下的不稳定因素,最后竟然发展到不顾法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裁决,强行阻挠公司发售产品的严重触犯刑法行为。

  试想,没有东游镇某些党政干部的“暗箱”操作,这桩本来很简单的的“股东内部纠纷”会演变得如此复杂吗?

  羞羞答答的“暗箱”操作,带来的是既损人又不利己的结局。

  发生在福建省建瓯市东游镇的这桩尴尬事,让人们不由心生感慨: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确实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

  当然,作为“隐名股东”,眼看自己的投资难获收益,甚至血本无归,复杂的感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冲突事件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寻找解决办法。

  华德公司执行董事高堂顺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我们办企业是为了求发财,不是为了打官司,一个外地投资者能有力量与这么多当地人为敌吗?……现在一切都只好靠法律程序来解决。希望公司能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更希望能有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生产环境!这样,企业才能安心、生存、发展”。

  华德公司的纠纷何时能了?企业怎样正常生产、发展?我们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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