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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投资股票须设专门机构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21: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任芳)记者17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中央企业股票投资业务必须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

  据悉,国资委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强调中央企业应加强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

  《通知》指出,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对市价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实行盯市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此外,中央企业应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清理与应对工作,尽力解除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加强

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积极创新集团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落实应收款项催收责任。

  《通知》规定,各企业应按照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对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央企要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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