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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业务向外资银行敞开大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5: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昨颁布,中国全面履行入世基本承诺

  本报记者刘薇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昨日颁布,赶在今年12月11日中国履行世贸承诺、全面开放的大限来临之前,这一张为外资金融机构翘首期盼的“准入证”终于如期派出。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3条,主要有以下几大看点———

  看点一:全面人民币业务只对法人银行开放

  《条例》规定,要向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像中国的银行一样,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每家分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未设立子公司的外国银行中国分行,将不得吸收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存款,不能在国内发行人民币信用卡,业务范围仍旧受到限制。这意味着,只有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才能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

  看点二:外资银行转制短期内可完成

  只有本地注册的法人银行才能与中资银行一样全面开展业务,因此不少外资银行都纷纷表达出本地注册意愿。但这些银行多久才能实现本地注册?

  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按照我国发布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以上手续有望在1-3个月之内完成。

  此外,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在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以及一些法律手续方面提供最大的便利。转制的过程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比如说设立分行已经经营了5年,转制以后就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时间。转制以后的外资法人银行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机构。

  看点三:资产负债比例不达标有“过渡期”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参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这对很多外资银行来说是个难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外资银行由于受业务范围、网点等客观因素所限,在国内吸收存款的能力一直较弱,不少外资银行国内分行是通过向母行或者同业拆入资金来进行业务运行,贷存比往往高出75%,有的甚至达100%以上。多家外资银行担心无法达标将使业务受影响,而这也是管理条例草案征集过程中他们普遍反映的问题。

  对此,王兆星明确指出,可以根据外资银行转制以后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这种宽限期的安排,考虑了对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应该实行国民待遇,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具体宽限期时间会在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公布。

  

人民币业务向外资银行敞开大门

  上图:获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后,外资银行擎起了又一轮进军中国市场的令旗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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