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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改本地法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1: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新华社周三晚间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开展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在内的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规定所指的外商独资银行应由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则应由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上述机构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这意味着,凡外资银行自愿将其原国内分支机构转换为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即可获得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在内的全面人民币业务。在此之前,外资银行分行只被允许吸收企业人民币存款。与之相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只被允许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小资料: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本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而外国银行分行是境外注册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母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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