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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监局制定分类评价指引稳步推进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9:51 保监会网站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山西省专业保险中介市场得到较快发展,截止目前,全省专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达到54家。但是,由于进入市场时间短、人员素质偏低等原因,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总体发展仍处于低水平状态,突出表现在:诚信意识有待加强,风险隐患较大;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亟待提高;机构发展良莠不齐,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为贯彻落实分类监管思想,加强非现场监管,促进专业中介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山西保监局制定出台了《保险中介机构分类评价指引》。

  二、评价方法与内容

  该评价指引以2年为1个周期,对专业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经营行为、经营成果、信息披露4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予以测评。评价方法采取百分制,各项评价内容分数权重为:内部控制40%,经营行为20%,经营成果20%,信息披露20%。内部控制评价以“合法、系统、审慎、制衡、协调、有效”为标准,对专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予以评价;经营行为评价以“人员充足、业务持续、经营合规”为标准,对专业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予以评价;经营成果评价以“资产充足、盈利良好、业务增长和保费结转迅速”为标准,对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健康性予以评价;信息披露以“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为标准,对专业中介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及经营信息披露情况予以评价。在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方面测评的基础上,得出对该机构的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全部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3类:总体评价大于80分的为A类机构,60分与80分之间的为B类机构,低于60分的为C类机构。

  三、根据评价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C类机构,一是增加外部

审计次数;二是要求其每月向保监局汇报发展状况;三是限制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四是对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五是提示辖内保险公司谨慎对待与该机构的合作,必要时限制该机构业务授权范围。对于B类机构,一是要求其每季度向保监局汇报发展状况;二是审慎对待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三是对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的中限予以处罚;四是提示辖内保险公司加强与该机构业务往来的管控。对于A类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业务拓展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为其发展提供便利。(山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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