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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7: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11月12日央视曝光了“涉红”问题咸鸭蛋事件之后,各地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展开部署和行动,对所有与问题咸鸭蛋有关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拉网式排查。由于此次事件发生于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不久,因此,该法将成为各地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问题咸鸭蛋企业和商家的新的有力武器,同时,一些消费者也会主动拿起这一法律武器,向问题咸鸭蛋生产者和销售者讨要说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监管部门作为执法者,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执法权力,同时具有对各项法律条款的解释能力,在通常情况下,相对于行政对象处于法律优势地位,因此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具有主动性、操控性、权威性和震慑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政府监管部门面前总会显得无力而苍白。

  然而,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他们天然地处于法律弱势地位,尽管法律法规赋予了他们诸多权利,但他们通常并不清楚这些本可以为其提供安全屏障的权利,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许多消费者缺乏维权主动性和能动性,甚至缺乏维权意愿,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即使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亦会由于作为直接利益受害者的消费者维权不利而不能受到彻底惩戒,从而导致违法成本降低,而违法成本的降低必然会增加违法行为再次产生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包括新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内的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不仅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的是否严格执法,也取决于广大消费者是否知法、主动用法和善于用法。如果这两者中有一方消极或懈怠,那么法律法规作为维护食品安全首要利器的作用就会打上折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就不可能得到彻底遏制,而食品安全问题最终也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我们已经注意到,“涉红”咸鸭蛋事件发生后,已有一些购买和食用了问题咸鸭蛋的消费者开始向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社团组织和法律界人士咨询有关索赔维权事宜,更有消费者已经开始准备采取维权行动,这显然值得肯定和鼓励。

  新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补了《产品质量法》的某些空白,成为消费者新的维权手段和工具,它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道,为消费者实现维权提供坚实的后盾。消费者或者基于产品伤害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基于提供不合约定的产品提起违约之诉。由于举证难的原因,消费者维权可能会遇到一些操作性问题。关于此次咸鸭蛋事件维权的操作性问题,有专家指出,维权索赔自然不成问题,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要有申请索赔的必要依据,比如购物小票;其次要咸鸭蛋的确含有苏丹红Ⅳ号的权威检测证明;第三,还必须持有由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消费者食用在这家超市购买的咸鸭蛋后致病,且能表明其损害程度。

  我们不得不说,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不会比他们想像的好走,但只要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维权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注意维权的可操作性,摒弃以往怕麻烦、吃亏隐忍、半途而废的消极心理和行为,维权之路在历经坎坷之后,必将迎来一片光明。

  事实上积极维权以及维权的成功还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要知道,积极维权不仅可保护维权者自己的权益,也是保护其他消费者的行为。如果因某一个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或某一单一的维权事件而消除了某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那么这个行为或事件必然会保护更多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方面来说,维权也是我们每个消费者的一种责任。更进一步说,除了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也是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系统工程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为监管部门提供信息的举动,监管部门理当对此进行鼓励,有关部门在制定制度时,应该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方便。这样才可能形成全民皆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局面,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不敢掉以轻心。

  尽管此次咸鸭蛋事件再次表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全社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积极努力,加之广大消费者不断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及依法维权的主动性,同时增强对政府维护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和能力的信任,形成社会合力,食品安全环境必将会变得越来越好。(《中国质量报》)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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