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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不计息又是哪家的惯例(财经·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1:29 人民网-市场报

  新闻源

  由于工商银行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31日”,发现漏洞的北京储户段先生认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银行少支付自己利息100余元,多次要求更正均无结果,于是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 (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工商银行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应按日计息)的计息系统,竟然对大月的31日忽略不计,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和不可思议。既然银行开办了按日计息存款业务,既然承诺和约定按日计息,那为什么还在计息办法上打折扣呢?不知道这次工商银行会以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

  显然,按日计息的存款业务,对大月的31日忽略不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单方减轻了银行方面的付息义务。一些公共服务行业一旦出现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时,惯常的思路和惯用的开脱方法,就是要么把责任推给电脑系统,如此前的电话计费不能按秒计的理由就是系统落后,要么把责任推到国际惯例身上,称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与国际接轨,如

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就是遵循国际惯例的结果。不过,据说跨行查询收费的“国际惯例”,只是和巴基斯坦接上了轨。但愿工商银行这次抬出的借口有点新意。

  从法律的角度看,应当计息的时间不计息,对于储户而言是对其财产权的侵犯,对于银行来讲则是不当得利。如果从银行业务的约定性质上说,银行在开办业务时没有预先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而使储户在不知情或错误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则属于明显的欺诈。

  必须指出的是,如此不公平的计息方法,不只涉及某个储户的利益,而是涉及全国千千万万个储户的财产权利,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仅靠个别储户的诉讼难以解决根本性问题,而且法院的判决也仅仅适用于个案,并没有普适于同类案件的效力。因此,要彻底解决这个突出问题,作为监管部门的国家

银监会应当予以重视,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干预,防止“31日不计息”成为新的“
霸王条款
”。

  (摘自《长江商报》)

鲁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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