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外国银行可吸收我公民每笔100万元以上定期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2: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 江国成 苏万明)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介绍,修订后的上述条例共有7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兑现承诺、加强审慎监管、体现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标准、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等。

  上述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

  根据新的条例,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

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考虑到历史原因,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法定要求者,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范外资财务公司,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同时,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主要规范外资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未规范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活动,此类活动拟另行制定法规。

  据国务院法制办和银监会介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发展战略,鼓励外资银行优先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拟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同时,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给予香港银行、澳门银行在内地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上述条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