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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大涵:法人导向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惯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10:5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16日讯记者庄红韬报道: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答记者问。宋大涵表示,新条例要求开展中国公民人民币业务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世贸组织规定。 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目的在于使监管更加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于外国存款人,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 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一旦母行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支付危机,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国家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难以对其实施风险隔离。而对于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监管当局可以进行风险隔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实施不同程度的限制。 要求开展本国公民本币业务的银行是在本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以便有效监管,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公认,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而采取的监管措施,都是审慎性的。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内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对为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而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变更登记及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开辟快速高效通道,帮助它们降低成本,保持业务的连续性。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为外资银行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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