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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推荐:“奢侈税”调整应稳中求进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9:36 金羊网-新快报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14日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财税改革年度论坛”上称,要进一步提高部分奢侈品消费税。这是从今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进行重大调整之后,权威部门针对消费税改革作出的新的表态。 半年多前进行的消费税改革,对征税项目作了增减。其中一项突出的内容是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这项内容在消费税调整出台前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诸如游艇、高尔夫球和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被贴上了“奢侈品”的标签。而“奢侈品”这个多少含有道德色彩的词汇,直接刺激了当下中国社会的神经细胞。 放在“十一五”时期中国税收政策的发展与改革这个更大的框架当中思考问题,我们也会发现,上次的消费税调整,还只是一个起步,远未彻底。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目的结构性调整不尽完善,在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升降上还大有文章可做;二是一些特定高消费行为依旧没能纳入到征税范围当中;三是征收方法上还可以更为透明一些。 消费税是一种选择性商品税。在流转税方面,增值税无疑处于核心地位。大多数商品因为实现了增值,被征收增值税。而其中再被征收一道消费税的,就得选择税基更窄的部分商品。如何“选择”,直接影响着税目的结构和税率的高低。 在4月1日起执行的改革方案中,被归类到高档消费品中的种类是有限的。而像豪宅名车、高档家具家电等更符合所谓“奢侈”定义的消费品,却没有涉及。正因如此,当时消费税调整方案甫一推出,就有批评者认为该政策调整有“抓小放大”的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很清楚上次改革的阶段性以及局限性。王力“进一步提高部分奢侈品消费税”的表态,同样反映出税务总局的明确态度。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尚不包括特定高消费行为,也就是所谓“高档消费行为”。例如,娱乐业中的歌舞厅、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桑拿按摩等高利润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目前还只能靠征收营业税来调节。而在“高档消费行为”中,仅仅针对消费用品而不是“行为”本身另行征收消费税,其调节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将一些特定高消费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当中,是未来消费税的改革中可以考虑的选择。 在征收方法的改革上,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其一,目前的消费税为价内税,若改为价外税,可以使消费者明白自己承担的消费税金,还可以防止企业转移定价,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其二,目前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而较少在流通环节征收,因此更多的只是对于国内生产的高档消费品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而对从国外进口的高档消费品调节作用有限。而且,针对奢侈品征收消费重税,可能导致相关产业从业者利益受损。这就更需要税务部门在政策的调整上采取稳健态度,充分考虑宏观面上的利弊。只要利大于弊,税务部门便需要努力推进。 (原刊于《第一财经日报》)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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