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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禁央企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赵红梅北京报道11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强调中央企业要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监控,增强风险预警与防范能力。

  通知中要求中央企业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

  通知强调,央企应加强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企业从事期货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对市价波动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业务应实行盯市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通知指出,央企应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清理与应对工作,尽力解除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对于担保余额超过净资产50%或发生重大担保责任损失的企业,要严格控制新增担保规模。加强

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对于负债率偏高、现金流量不足或存在大量逾期负债的企业,要适度控制投资规模。积极创新集团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落实应收款项催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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