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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CNS图片)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条例》分七章73条,分别是: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限制外资炒房政策初见成效

  又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表示,限制外资投机国内

房地产市场的外汇管理措施初见成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在该局网站发布的一份公告中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很好地执行了今年早些时候制定的上述措施。

  7月份出台的抑制外商房地产投资的规定降低了大型外商房地产购买者能够获得的贷款金额。新规定要求,外商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新规定还对在中国居住的海外人士在境内购买房屋进行了限制。

  这是我国政府为抑制热钱流入所采取的众多措施之一。热钱流入导致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扬,并扩大了我国的

外汇储备。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为1万亿美元左右,居世界第一位。

  (金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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