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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很鼓舞盼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5:20 深圳商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首日记者采访零供双方

  供货商:很鼓舞盼落实

  【本报讯】不公平交易行为,禁止!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禁止!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禁止!——由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首日,深圳零售界和供应界反响强烈,长期处在弱势地位的供货商们更是欢欣鼓舞,认为零供间日益尖锐的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昨日,多位供货商走进本报倾吐心声。

  《办法》出台受鼓舞

  供货商们纷纷表示,《办法》一出,业界均兴奋地“奔走相告”,新入行者更认为“赶上了好时机,不会再受到各种收费的困扰”。不过,一些资深供货商则表示,担心零售商改变收费方式,或有意拖延新合同的履行时间。

  一位从事食品供应的供货商举着刚刚收到的传真件说,“这是刚从某知名大型零售商那里收到的罚款通知,哪怕是遇到不可抗逆原因造成的送货拖延,我们也要按货值金额100%缴纳罚款。”更有让人啼笑皆非的收费条目,如法国国庆日、大闸蟹费、月饼费等,每个门店的收费金额1000元至5000元不等。

  “现在是新合同的谈判时间,每年的收费条款都在增加。《办法》出台之后,零售商的回答是,2006年的合同将继续延用。”供货商们无奈地表示。他们希望,《办法》不要成为空头支票,政府能够成立专门机构监督管理其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拒不执行的,拥有执法权的部门要积极作为,为深圳营造出一个和平公正的零供氛围。

  对于深圳准备推行的示范文本,供货商们则期盼尽快出炉。他们说,现在零供双方的地位决定了绝大部分合同均由零售商起草,供货商失去了话语权和选择权,只能全盘接受,因此制订、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根本上预防零供纠纷的产生。

  尽快曝光“霸王”零售商

  在供货商眼中,深圳的“霸王”零售商数目不少,这些商家一门心思地创造各种收费项目,甚至以清场相威胁。一位供货商直言不讳地指出,如何从供货商身上拿到钱成为部分零售商的业务指标,他们搅乱了整个市场环境,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办法》中针对上述行为的两项条款受到供货商的一致称赞。他们表示,假如零售商继续从事不公平的交易行为,则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要“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的指责。“昭告天下这一招很管用,恶劣的零售商会因此遭到消费者的抛弃。”

  热盼60天结清货款

  零售商拖欠货款是供货商最头疼的难题。针对货款支付账期过长的问题,《办法》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可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和条件。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货款支付期限不得超过收货后60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供应商应当及时对账,零售商应当根据对账结果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供应商的货款结算账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零售商,以及供应商提供的货款结算单据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款迟延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在昨日的座谈会上,一位化妆品供货商说,零售商不仅不按时支付货款,甚至有的商场还以承兑汇票的形式结算货款,致使少数供应商因零售商拖欠货款陷入经营困境。供货商认为,《办法》规定了货款支付不能超过60天,如果能严格执行,对于供货商来说是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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