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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禁央企以个人账户炒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 03: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雪瑾)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央企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

  国资委表示,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综合财务绩效等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

  《通知》要求,加强

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国资委要求,央企在从事期货业务时,应以套期保值或锁定成本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在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监控、增强风险预警与防范能力方面,国资委明确要求,央企要加强金融及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控。另外,央企还需加强企业年金、工会经费等表外资金管理,严禁将表外资金以个人名义私存私借或违规投资。

  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国资委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

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

记者:王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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