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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相关管理办法鼓励音像连锁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20:1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周玮、周凯莉)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鼓励发展音像连锁经营。新办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鼓励发展音像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几年的发展,深圳、山东、北京、上海、成都等地的音像连锁经营取得一定的成功,甚至占到50%以上的市场销售份额。但目前大多数城市的音像连锁经营还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这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更有观念方面的原因。

  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新办法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连锁经营的成本。同时,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经营。据了解,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根据国际承诺于2001年12月修订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3月文化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发布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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