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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两则配套规定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7:50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4日签发央行2006年1号、2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称,这两则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这两则规定将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

  央行称,此次颁布的两则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

  据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央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央行将建反洗钱数据库

  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称,在已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基础上,央行还将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予以保存,以方便调取和动态监控。

  四类大额交易需报告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办法》规定,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央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更新。(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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