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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提高司法鉴定水平 实验室认可制度有力推动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参加了司法部在京召开的纪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专家指出,《决定》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推进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已经开始为公正司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决定》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实验室主要从事检测和校准活动,为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检测数据和结果。而数据和结果的可信性取决于实验室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这便产生了对实验室能力进行评价和认可的需求。目前,实验室认可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对检测和校准(计量)实验室的能力和资质进行评价和正式承认的制度。其核心是,由权威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审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如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和判定,要达到认可要求的实验室,必须在设备、环境设施、人员能力等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上满足国际标准相应要求,因此实验室认可制度成为各国对检测数据的可信性的基本保障措施。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国际标准并建立了实验室认可制度,经过1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经建成门类齐全、运作规范、权威信誉的实验室国家认可体系。我国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截至今年10月31日,认可工作已覆盖了社会全部39大类行业,我国认可制度所开展的认可服务,在实验室认可的数量已经达到2678家;检查机构认可71家;经过认可的各类认证机构120家,这些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数量超过39万份,其中质量认证证书数量和获证企业连续3年居全球第一。实验室认可数量和认可领域在全球处于领先水平。

  我国实验室认可体系于1999年加入了国际互认协议,目前,我国认可实验室所出具的结果得到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54个国家认可机构的承认。

  据了解,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法庭科学实验室的认可在发达国家逐步普及,同时由于国际互认机制的发展,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逐渐成为各国诉讼证据采信和国际间互信的基本条件。但我国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的实践起步较晚,始于2003年。目前已经有一批实验室得到了认可,很多实验室已经开始准备,发展势头良好。无论从认可政策和技术层面,我国认可机构在配合司法界实施《决定》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在技术层面上,针对法庭科学的特殊性,CNAS专门成立了法庭科学专业技术委员会,翻译了并正在转换ILAC G19国际标准(国际认可合作组织实验室在法庭科学的特殊要求),以规范和提高技术评价的手段。

  据CNAS有关专家介绍,鉴于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下一步他们将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的领导支持下,积极配合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落实《决定》,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的实验室认可工作。在技术层面上,重点解决检测(鉴定)方法的标准化落后问题,能力验证、比对的可获得性问题,加快认可评审员和专家队伍的建设;同时通过认可活动的开展和实验室认可制度国际互认平台,着力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社会公信力以及国内外影响力,使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不断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与国际化轨道。 (《中国质量报》)

作者:王惜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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