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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大欺客 最高罚3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5: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旨在规范零供关系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从今天起正式开始实施,此标志着我国零供管理的规范进入全新阶段。本报上周曾推出系列报道,揭开“进场费”变身“选位费”的最新变化,并将各方对办法的实施看法提交相关部门。 《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了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办法》规定,遇到不公平交易行为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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