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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交易20万元现金需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 04:22 深圳商报

  央行发布反洗钱新规

  日交易20万元现金需报告

  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宋华

  【本报11月14日北京电】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下称《规定》)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新规,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两个反洗钱新规中,《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为2007年3月1日。

  《规定》称,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规定》对以上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中规定了四种大额交易行为,对于这些交易行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这些行为包括:(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办法》规定,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办法》同时对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需要报告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还规定,对于违规的金融机构,建议

银监会
证监会
取消其金融机构资格,取消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甚至实施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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