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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两则反洗钱法配套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 21: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张旭东 李兴文)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4日签发央行2006年1号、2号令,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央行称,这两则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这两则规定将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金融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这部法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央行称,此次颁布的两则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央行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

  据介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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