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大决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15:56 21世纪经济报道

  八部委联席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清欠“大决战”

  本报记者刘欣然北京报道

  50天!255亿!在12月31日大限脚步紧逼之际,这两个数字折射出了上市公司清欠工作的艰巨性。

  11月10日,证监会、公安部、央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等8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清欠工作引入了最后攻坚阶段。

  《通知》再次强调,对清欠问题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追查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责任人法律责任;有关金融机构要对占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展开清查;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形势严峻

  证监会启动的清欠工作,1年来成效显著。截至11月9日,沪、深两市还有95家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金额合计255.7亿元,今年已有320家公司全部完成清欠,52家公司部分清欠,已清欠金额合计226.99亿元,清欠家数、清欠金额分别下降77%、50%。

  其中:沪市181家公司完成清欠,29家公司部分清欠,已清欠金额合计为131.14亿元,清偿比例为59%;深市139家完成清欠,23家部分清欠,已清欠金额95.85亿元,清偿比例为40%。

  另外,沪、深两市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进入以资抵债、以股抵债过户程序的公司为17家,资金额合计为17.87亿元。

  此次,《通知》将清欠工作提高到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通知》指出,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的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

  自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34号文)下发以来,清欠工作进展迅速。但是,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完成“34号文”明确要求的大股东占用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时间紧、任务重。

  确保年底清欠完毕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清欠,《通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采用市场化重组、追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手段,确保当地上市公司占用资金得到清偿。

  《通知》指出,“对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资金、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另外,“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查清发生占用的责任人及原因,并督导清偿不力的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进行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在国有控股股东中的任职进行调整,并通过国有控股股东提议,建议上市公司罢免其董事、高管资格。”

  《通知》要求中国证监会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不良信用记录通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中国银监会、各级工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海关等都要配合清欠工作,担负相关责任。

  《通知》明显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文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部署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移交或工作中发现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快立案侦查。”

  对于上市公司及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地方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协调地方法院尽快受理、加快审理、加大

执行力度。

  中国银监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对商业银行存在配合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资金证明、银行对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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