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违法官员的钱竟招一片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 09:45 经济参考报

  本报合肥电 记者最近在采访中获悉,安徽省某厅局政策法规处草拟《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此稿一出,举厅哗然。原因在于《办法》中某些条款的内容规定“又细又严”,尤其是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违法,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省厅或厅属事业单位组织给予赔偿,省厅或厅属事业单位组织依法进行赔偿后,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扣除年工资的5%-30%。”

  执法损害赔偿与个人工资挂钩,引来一片反对之声。该厅政策法规处一位处长对记者坦言:真是没想到。不少同志都担心,这样的条款太细、太过严苛,等于自己往自己头上套上“紧箍咒”。因此,大家都建议要从长计议,慎重再慎重。

  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机关的公务员实行违法责任追究,早已不是新闻了。《国家赔偿法》已颁布实施10多年,一些地方也制定出台了有关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对此,全社会是持认同和欢迎的态度。这表明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正不断向前推进。

  然而,勇于探索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举措,为什么执法者却认为是给自己套上了“紧箍咒”,退而“从长计议”、“慎重再慎重”呢?原因有二:

  一是一些公权力的使用者们还没有深刻意识到官员只是“人民公仆”。一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其思想仍然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单向模式,即“公家”赋予个人行使职权是应当,但是个人对行使职权权力失误所造成的后果却不愿承担责任。“人民公仆”不是享受权力,不是以公谋私,而是在其位谋其政,公权力的使用者必须为其职责效用负责,不作为或者失误都必须要承担责任。执法出现差错,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应该予以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赔偿基本上等同于国家“包偿”,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多是国家一“包”了之。日前,发生在重庆的“彭水诗案”就是执法人员因滥用公权造成国家赔偿的,按规定应当责令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一分钱也未赔付。

  相比较而言,安徽省某厅局的这一举措将责任追究更加细化、责任前移,执法损害追偿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显然抓住了约束公权力使用的要害。这表明其严于律己、服务群众、惩处不负责任的决心。这些年,媒体报道了不少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一个错案毁了一个人甚至毁了一个美好家庭的例子屡见不鲜。如果当初有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也许重庆“彭水诗案”不会发生,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冤案就有可能避免。因为有了这道“紧箍咒”,执法者会掂量掂量,不敢贸然处之,一旦错办了案件,自己就要追究责任。既赔钱又损名的事,谁都会避而远之。

  各级政府和执法机关有保障人民群众的最基本利益的职责,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每天面对着大量的事务,化解各种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发生纠纷,影响社会和谐。因此,每一个公务员、执法者都必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训言,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有“紧箍咒”套在头上固然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但只要负起责任来,把群众的每一件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那么,相信很多公权力的“无心之过”都能避免。这样的“紧箍咒”,就成了一种激励和警醒。在对待群众利益的问题上,想想自己头上的“紧箍咒”,时时提醒自己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希望安徽这一厅局的领导能顶住这一不合潮流的反对声,将好事进行到底。也希望这样的办法出台得越来越多,反对声越来越少。如此,社会将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将更加美好。


 记者 葛如江 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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