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程序正义优先”引进土地征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14:09 中国产经新闻

  撰稿/本报记者 姜建生

  在大上开发区的前几年,浙江省缙云县新碧镇下小溪村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对照法律法规,针对土地征收中不合法的地方,该村村民自发地敲锣打鼓,举着红旗给镇政府送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件,这种“反客为主”的做法,不仅是对政府工作的善意批评,更多地折射出农民渴望征地程序的公开、透明。

  笔者曾在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老师负责的单位工作过,有幸更多地到过农村,接触过许许多多的失地农民,不论是国家的公益事业,还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的“恋土情结”最终都让位给“服从大局”。在绝大多数看似平静的征地工作中,“不是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农民们议论最多的话题是:“我们不懂法律和政策,懂的人又不执行法律和政策。”主要说的就是土地征收者不按土地征收程序办事。

  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最深层次的涉及了“我们国家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农地制度”,但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之一,就是有效地强制性(因为中央与地方在土地征收上的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告诉农民土地征收程序。

  按照“程序正义优先”的法治精神,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如果把土地征收视为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那么,把这个程序公开化,最能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笔者在农村采访中,基层干部发牢骚最甚的一句话就是,“如果都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什么地都征不成。”所谓“征不成”,就是征地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财力成本增加了,间接增加了开发或招商的成本。但是,社会成本却大大降低了。从这个角度上讲,对经济的

宏观调控意义重大。

  土地征收程序,从国家角度看,应设定、执行审查批准的权限。从地方政府看,应拟定、核准方案、公告并听证。从被征地单位看,似乎上述都与自己有关,但简练说,主要包括村民会议,获知政府公告,听证、发表异议。而这些,都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法律法规中。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地位,既是生产资料和财产,又是稀缺的环境资源要素,它的不可再生性和保障功能,使之成为被征收者的“命根子”。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规则的制订者又是执行者,更是利益的最大获得者,“屁股决定脑袋”,这就很容易发生利益侵权情况。而国家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并有效地强制性告诉被征地者,以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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