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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商品房也缴房产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9:2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南京地税部门近日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调查时发现,有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中办公,却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了解,根据江苏省和南京市相关规定,经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未出售前改作自用的,对其自用的部分,应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按其商品房销售价格核定房产原值从价缴纳房产税。同时,对这部分商品房的占地,也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金星 晓风)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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