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货款账期不得超6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9:26 扬子晚报

  新华社电商务部10日说,《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限定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天。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说,《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范: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为由拖延支付货款。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商务部10日说,《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说,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主要矛盾是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办法》主要针对了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张毅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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