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面规范拖欠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8:49 每日新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限定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天。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说,《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范:

  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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