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规剑指不公平交易 违反规定将受相应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 08:2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商务部说,本月15日实施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说,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主要矛盾是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

  《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等。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了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说,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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