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按物业建筑面积缴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9:30 石家庄日报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本报讯(记者许跃彬)记者从我市有关部门获悉,由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而再次形成“征求意见稿”。据了解,该稿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商品住房由原来缴纳总房款的2%变更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

  意见稿中提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公有住房则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分摊方式,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品住房公共部位应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公有住房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而与广大用户关系紧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及养护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在该笔资金使用之列。对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

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我市物管专家分析,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大小缴存维修资金更为合理,因为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的维修,与房屋面积大小及工程造价密切相关。该政策实施后,缴纳的维修资金总数额将减少。据该专家透露,因为考虑了业主的切身利益,该条意见在正式条文出台时,将不会做改动。

  据悉,该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地房管部门意见,经过修改后有望于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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