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何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9:13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孙佳薇

  怎样掌握如何施行

  探索农村低保之路,切实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2005年末,我省选择绥化开展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继而这一工作又在绥芬河、虎林、大兴安岭等地自费开展。

  6日,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启动,这是我省第一次大规模在农村开展此项制度;实施中钱从何来?保障标准、保障对象如何确定?制度措施如何配套?

  保障标准各地有异

  依据保障标准实施救助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标志,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据省低保局负责人介绍,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村低保标准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

  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用等方面需求,科学确定保障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保障标准可以高一点;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地方,可以低标准起步,但不能低于省里按照国家绝对贫困线683元确定的标准。

  七种人群不享低保

  省低保局介绍,我省出台的《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中规定,七种情况的人群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如: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其它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资金来源两个渠道

  农村低保资金是贫困农民的“救命钱”,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筹资渠道,是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条件。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说,省委、省政府在充分考虑各地财政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支持78.4%,剩余部分由各地落实。我省的补助原则是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不同,分为三个档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65%、75%、85%。

  各市(地)、县(市、区)按照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足额安排好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低保资金的发放由民政部门将农村低保登记审批名册和拨款报告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低保资金直接拨给乡(镇)财政所,再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给乡(镇)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按季度足额发放到户。

  制度措施尚需配套

  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有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作支撑。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虽然《全省农村低保办法(试行)》已经出台,但还是一个原则性文件。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制度。特别是要制定市、县两级的农村低保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就保障对象范围的确定、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家庭收入的调查、审核审批程序以及动态管理、民主评议方法、基层机构、资金发放管理等各环节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行政。

  低保制度只能保障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而造成贫困群众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还需要其他专项救助制度来配套解决。因此,农村低保制度在实施运作中要与农村土地保障、老年人保障、五保供养、灾害救济、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扶贫开发、税费减免等制度相衔接,处理好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灾害救济的关系,形成以低保为主体,其它救助形式为辅助的有机互补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保障对象确定有方

  保障对象的界定是低保工作的核心,而做好家庭收入计算是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重要依据。

  我省以农村贫困家庭为单位进行核算,统一采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标准。《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中第九条对农村人均纯收入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居民的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从事农林牧渔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地等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各种保险金、补偿金、退休金、

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
证券
等收入;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困难家庭得到的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收入;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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