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定基金不得有拉抬尾市等操纵股价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6:1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

  《指导意见》还硬性规定,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并事前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是提供专业理财服务的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人员。规范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操守,是确保基金投资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正是对这一理念的实践。

  据专业人士介绍,《指导意见》针对当前部分公司不能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投资行为缺乏独立性、不能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等情况,重点强调了投资管理人员的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及防范利益冲突等内容。“同时强化投资管理人员要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很大程度上,这与专业机构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是紧密相连的”。

  此外,为保证披露的基金经理切实履行职责,杜绝长期授权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其他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基金经理拟离开岗位超过1个月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该基金经理职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