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独立于商务活动之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2:29 中华工商时报

  2006年6月至10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

  深圳中院多名法官被“双规”或者逮捕,有着与其他法院窝案不同的特点,那就是这些法官涉案都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援引一位律师的分析,部分法官在现有有关破产的司法程序规定下,大致有这样两种权力寻租方式:法院在成立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分配的清算组时,由于加入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意味着将取得不菲的报酬,担任清算组组长的律师收入通常不会低于30万元,这样负责案件的法官就容易成为欲进清算组人员的攻关对象。另外,因为法官需要寻找、确定拍卖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行,因而大小拍卖行群起攻关,尽管现在要求通过摇号确定拍卖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依然可能走样,从而仍然难以避免腐败出现。

  由以上分析可知,包括深圳中院被查处的法官在内的部分法官所以会在审理企业破产案过程中腐败,说到底是因为他们的权力与破产清算及财物拍卖这样一些商务经营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权力与资本有了联姻的冲动与可能。

  法官顾名思义是专司案件审理的从业人员,因而惟有审理案件成为其惟一的工作内容,任何与商务经营活动有关的事务,都不应该允许法官涉足其中。另外,独立是对于法官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要求法官必须在案件诉讼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而且也包括其必须独立于一切与商务经营有关的活动之外,不使审判活动具有可以谋取私利的可能性。所以,要减少法官知法犯法现象的发生,就必须通过立法与制度设计确保法官从与商务经营有关的事务中脱离出来,以斩断权力寻租的可能途径。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已经出台,与以往法律规定不同的是,新破产法在对破产财产的监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与分配的责任赋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立机构,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这样的法律规定收回了法官原来拥有的配置相关人员与资源的权力,同时由于管理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得以铲除权力寻租能够得逞的土壤。相信随着管理人制度的正式施行,像深圳中院这样的法官因为破产案集体腐败的现象将会大为减少。

  深圳中院多名法官的落马以及新破产法对于抑制法官腐败带来的期待,实际以惨痛的教训再次重申了这样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即包括法官在内的个人品德都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只有立足于制约权力的健全的制度,也即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

  (10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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