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获执法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2:29 中华工商时报

  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在《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会上明确: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同时,此条例确立了风景名胜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即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内的所有收入都要上缴财政,每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需再由财政划拨,而非以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己支配收入。

  《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00多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总面积超过了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建设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大部分风景名胜区已经设有管理局等管理机构。

  根据该条例,违反规划在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的,须迁出。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最高罚款100万元,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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