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零售业新规出台 剑指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15:5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9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11月15日起施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规制了“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不公平交易行为。

  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义务,不得强迫供应商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及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此外,《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此,相关负责人解释,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利益,而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因此,《办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对中型以上零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所规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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