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物价”不能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13:04 法制晚报

  《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今天发布并实施 体现公平原则 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货物运输“物价”不能虚报

  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实际价值 交接时三方均有权验货 出现纠纷不得扣车

  本报讯 (记者 沈迪 )今天上午,首个《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与市运输管理局正式发布,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其中规定托运人要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不能“虚抬物价”。

  必须全程保价

  不能虚报价格

  合同第1条托运条款中规定,托运人可以决定货物是否保险或保价,但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实际价值,如若保价则只能全程保价,并且承运人收取的保价费不能超过保价金额的0.7%。这样,一方面为托运人的货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为承运人规避了一定的经营风险。

  有了疑义

  有权要求复磅

  合同中第4条交货条款中规定,货物交接时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有权要求对货物查验与复磅,并且查验与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来承担。

  此外,示范文本还对可能涉及的事故处理、争议解决两个可能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在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负有不迟延地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的义务,若承运人怠于履行则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出现纠纷

  不得扣留车辆

  此外,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让合同各方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减少交易中的纠纷扯皮,从而有利于交易顺利进行,有了纠纷也能有清楚明白的依据来解决。

  新闻背景

  据了解,目前货运经营中使用的合同文本多种多样,全部为货运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和显失公正,经常发生合同纠纷,引起大量托运人对货运企业的投诉。

  为此,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起草了《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

汽车运输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缔结的单次货物运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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