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抵贷房产 别忘依法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8:09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9日讯(通讯员 张萍 记者 谢嘉晟) 记者昨从厦门地税局获悉,该局稽查部门今年在对金融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金融企业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定方式取得的抵贷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原值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其中单户查补税款就达100万元。

  据厦门地税人员介绍,金融企业对通过协议或法院裁定方式取得具有法律意义的抵贷房产,多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税。普遍认为房产产权尚未过户,不存在纳税义务。其实,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金融企业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定方式取得抵贷房产,虽未登记产权过户,但如具备占有、使用、处分该房产的所有权权利,就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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