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万元以上须自行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须自行申报

  纳税人不及时办理纳税将负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李英挺 摄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江国成)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申报办法,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没有按时申报要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样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收入者延期纳税申报须报批

  按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

  政府特殊津贴国债利息等不计入年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另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均不计入年所得。

  “年所得”计算办法

  纳税人“年所得”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11项所得的总和。11项所得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项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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