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基金投资管理者进行利益输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3:04 深圳特区报

  中国证监会出台管理指导意见

  严禁基金投资管理者进行利益输送

  【本报讯】昨天下午,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对以往投资者痛恨的一些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细化禁止。

  据了解,“意见”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进行了界定,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亦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意见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据悉,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在基金业内属首次。意见还规定,中国

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据了解,在基金业爆出韩方河事件后,这一指导意见的正式出台颇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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