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16:29 新华网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的百姓今年8月以来深深承受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带来的严重后果:因为设在家门口的铅冶炼厂的肆意排污行为,导致了数百名群众特别是儿童严重血铅超标。部分儿童因为铅中毒对生长发育造成的影响已经无法逆转,工厂周围的土地也被严重污染,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

  同期发生的还有湖南省岳阳县的砷污染事件,造成污染的企业常年向外排放严重超标的污水,饮用水源砷含量超标10倍,影响到10万人的饮用水,导致当地不少餐饮店停业,数所中小学停课。

  当越来越多企业因不负责任违法排污造成污染的事故后,企业的社会责任日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何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并建立相应制度体系,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当环境遭遇“利益”

  这两起事件仅仅是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污染事故中的两例。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2006年中国企业高峰会”上透露,自去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以来,中国共发生130多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

  在这些污染事故中,除了部分是突发事故或不可控因素造成污染之外,很大比例的事故是因为企业故意向外排放超标污染物。

  一些排污企业之所以或明目张胆或偷偷摸摸超标排污,无外乎几种心态:

  一种心态是纳税多,腰板硬,政府不敢得罪。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领导片面追求GDP数字增长的情况下,这些企业“财大气粗”,环保等政府部门惹不起、管不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排污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助长了这些企业的不法行为。

  一种心态是急功近利,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攫取最大的利润。这样的企业明知超标排污违法,仍然大肆排放。他们的心理基础是,一段时期内不被发现或者关停,就赚了一笔。

  在以上心态主导下,很多企业不讲社会责任,较少考虑环境保护,较少考虑工人的健康和福利,将利润建立在破坏环境贻害子孙的基础之上。

  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效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企业自然具有很强的逐利性,合法获得企业利润也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然而,随着社会群体整体素质的提高,社会对企业生存能够施加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近年来一些国际品牌或公司因为企业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的公关危机仍历历在目。一些品牌甚至引起了国内消费者自发的联合抵制。

  近年来,以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和新环境保护运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倡导企业在追求自身盈利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种错误观点认为:企业在照章纳税之后,就算完成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就没有必要再去承揽其他社会义务。企业如果负有太多的社会责任和道义感,这类企业肯定长不大,成不了大气候。而实际情况是,一些真正做大做强的大型企业,在环保、员工权利保障方面,都做得比较好。

  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经济增长,产业升级,交流加深,文化融合,使得企业传统的价值观和责任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我国的企业也应当适应这一潮流,更加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商业伦理,更多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它的最高的竞争层面应该体现在公众形象的竞争方面,一个成功的企业不仅仅要赚取最大的利润,而且要成为一个提供安全产品,重视民众消费安全的企业,一个尊重员工劳动权益,有良好的员工福利计划的企业,一个担负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一个讲道德的企业。

  企业违法排污 政府难辞其咎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一个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期。在因企业排污造成的事故中,作为管理者的政府责任,也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被重视。在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中,政府是否扮演了一个尴尬的角色,也成为讨论热点之一。

  在徽县的铅污染事故中,那家铅冶炼企业自1996年投产以来,一直排放乌黑的浓烟和混浊的污水,造成农作物减产,当地村民曾多次找政府要求解决而未果。

  对于这样一个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从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估,到生产阶段的监测,应当是非常严格的。为什么迟迟不能关停、整顿,最终还是导致了污染事故?

  事件中涉及的铅冶炼厂目前已被停产,但长期以来,由于环境监管不到位,当地环保局甚至拿不出该企业停产前的各种排放物的具体数据,监测不力可见一斑。令人吃惊的是,造成污染的企业竟是徽县政府认定的“重点保护企业”。从1996年投产至今,这家企业因为污染问题,周边群众反映强烈,也曾被省市县环保部门多次要求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之所以能够生产至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有了县“重点保护企业”这把“保护伞”。

  事故背后仍然是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增长的观念在作祟。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不少地方仍我行我素,根子就是发展观上存在问题。

  由于政府对于企业或明或暗的支持与保护,导致有关部门在处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时受到很大掣肘。基层一名环保部门的负责同志曾经对记者说,查处对地方税收增长有很大帮助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时,很多时候执法部门是战战兢兢的。

  企业的社会责任既要引导又要监督

  目前,国内已经有专门的以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网站,由非政府组织、高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组织的相关论坛也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和参与。一个督促企业重视自身社会责任的大环境正在形成。

  但也要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单靠觉悟是不行的,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监督。

  首先,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排污等企业进行严格处罚,断绝其侥幸心理。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规、15部自然资源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环境规章。但是,每年全国环境污染事故那么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并不多见。不管多大的事故,往往最终一罚了之,鲜见有关官员被问责,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其次,要在更多的基层领导干部中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观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尽快完善绿色GDP评价体系,对因为政府不作为甚至故意“有所不为”的行为严肃查处。

  最后,还要形成对企业社会责任约束的社会大环境。今年以来的几起跨国公司遭遇的公关危机说明,舆论对于企业的约束力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在社会对于企业诚信、安全等各种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无论企业大小,如果引发社会的反感甚至排斥,能够直接威胁到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加大面向普通民众“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的宣传,培育社会约束的大环境,是法律和规章之外的最有力约束之一。(宋常青)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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