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何来“原罪”之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原罪说”源于《圣经》,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违背了天条,因此,他们的子孙生来就有某种罪恶感,就得用个人的修行与劳作来弥补。民营企业根本就不存在原罪问题,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也不可用“原罪”来开脱。无论是谁,既然犯了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任由犯罪者逍遥法外,必然导致“法将不法,国将不国”,和谐社会更无从谈起。

  易宪容

  最近,刚刚在福布斯财富榜中位列第一、身家180亿之巨的国美电器掌门人黄光裕兄弟因涉嫌在早年创业期间,以违法或严重违规的方式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获取13亿元贷款,受到官方调查。涉案的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前负责人等一干人也因嫌疑经济犯罪而被捕。由此,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媒体以社评的方式将富豪们的财富“原罪”与

资本市场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作类比,认为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原罪”(即上市公司劫掠投资者财富的行为都是它们理性的利益选择),监管当局并未纠缠于义理之辩,而是通过合理制度安排即“股改”来解决,在时间点上进行切割。因此,富豪们的财富“原罪”也是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导致的结果,也应该对之有一个了断。

  其实,这是两件在性质上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在这里,我们先把什么是“原罪”理解清楚。“原罪说”源于《圣经》,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违背了天条,因此,他们的子孙生来就有某种罪恶感,就得用个人的修行与劳作来弥补。马克斯韦伯的清教伦理资本主义理论就解释了具有“原罪感”的清教徒是如何通过个人工作努力及清静寡欲来赎罪、来发展资本主义的,“原罪”成了欧美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

  在这里,“原罪”与生俱来、人皆有之的;同时,“原罪”是相对于天之道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人之道及社会之道来说的。如果以这样的含义来理解国内民营企业的“原罪”,那么民营企业的“原罪”又何罪之有?可以说,目前国内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的财富“原罪”没有一个是与生俱来、人皆有之的,也不是每一个民营企业家或富豪都会通过违法乱纪、掠夺的方式来聚集财富。中国是这样,世界也是如此。

  按照《财经》提供的信息,黄家兄弟所谓创业期的“第一桶金”就是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取得的,为与当时银行的负责人牛忠光合谋把中行的贷款套出,不惜伪造执照、伪造各种文书、伪造“预售合约”,并采取关联交易的方式,以挪借来的大批身份证办理虚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及虚假的汽车贷款等。可以说,黄氏兄弟向北京中行套取的违规贷款、以租房形式向北京中行套取的逾亿租金以及之后的虚假房贷和车贷,总计达13亿元之多。而且,这些贷款已经构成如今北京中行案的核心案由。其中,4亿多贷款在2004年剥离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如果不是银监会否决,这4亿多贷款只需用1亿多的成本又回到黄氏兄弟手中。

  黄氏兄弟的案件根本就不是什么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首先,黄氏兄弟以违法乱纪的方式来掠夺他人财富、掠夺国家财富,这并非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故意违法乱纪的结果;其次,从当时的历史来看,并没有为其违法乱纪提供任何制度背景与条件;第三,黄氏兄弟之所以屡屡得手,不仅在于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挑战现有法律制度和市场秩序,而且在于与当时北京中行负责人的合谋。

  在一个法律社会中,企业与个人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够因为法律规则问题而推托其责任。无论公平、公正性如何,都得在既有的规则下行事,否则就得追究不法者的责任。更何况黄氏兄弟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制度规则不完善使然。

  最近,财政部组织检查了39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共查出资产不实93亿元,收入不实84亿元,利润不实33亿元,39户房地产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仅为12.22%,而实际利润率高达26.79%。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偷漏税问题,少数企业甚至通过虚构业务、编造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用。检查还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薄弱,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甚至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国内房地产业仍然在通过种种非法的方式来掠夺国家及社会之财富。财政部的检查结果是对一些人极力为房地产市场暴利辩护最简单明有力的回击。27%的利润率高于民间信贷市场一倍以上,高于民众的储蓄存款利率10倍以上。如此高的利润率从何而来呢?如果我们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如果我们承认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来决定(这也是房地产开发商标榜房价可以高速飚升的理由),那么这个市场只能有平均利润率,而没有超额利润率。因为如果房地产市场利润过高,就会有大量企业进入,从而使得房地产市场利润率摊薄,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其实,财政部这次检查的也仅仅是几十家房地产企业,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国内房地产市场暴利从何而来?这仅仅用房地产市场秩序没有建立、土地公有制的缺陷、房地产企业的“原罪”就能够解释吗?我想不是。正如上述黄氏兄弟的所作所为,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国内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运而生,为了攫取超额利润,从贿赂政府官员到套取国内银行信贷,再欺骗大众等,都无所不用其极。如果这样一种利益市场格局仅用“原罪”的方式来为该市场的不法行为赎罪,那么国内房地产市场新一轮的掠夺很快又会开始。

  还有,正是前述那家媒体认为,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对公众股东巧取豪夺式是当时的理性选择,这完全是国内股市制度缺陷的结果。因此,政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来了断中国证券市场“原罪”问题的思路与方式,也应该适用于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正如我上面所指出的那样,民营企业根本就不存在原罪问题,民营企业的犯罪行为也不可用“原罪”来开脱。假定民营企业的“原罪”成立,但也与股权分置问题不是一个类型层面的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并不是对其“原罪”的赎买。因为,任何时候的制度规则都是不完全的,我们不能由此来推定以往国内证券的问题就是因为股权分置而生,也不能说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内证券市场掠夺中小投资者的行为就不会出现。只不过,其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如果把制度的不完全、不完善说成是一种“原罪”,那么按此推理,制度规则本身就是原罪,就是可以犯罪之理由。如果这样,就正好与制度规则确立的本意背道而驰了。

  所以,股权分置制度的确立是当时国内证券市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当时的环境下,这种制度安排肯定是一种较优的结果。因为,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国内证券市场要得到发展根本就不可能。但是,当这个市场发展之后,由于股权分置制度的缺乏不断暴露且没有得到及时完善,从而使得这些缺陷放大,最后迫使市场用对价的方式来寻求新的利益平衡,而不是对“原罪”的赎买。

  总之,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内证券市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原罪”的问题,历史与制度的原因并不是“原罪”。既然民营企业不存在“原罪”,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为其犯罪行为开脱。无论是谁,既然犯了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任由犯罪者逍遥法外,必然导致“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和谐社会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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