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不正当行为]虚构原因降价促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7:34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一个南方零售商在武汉某街租用一间空房,摆满大量日用品,在大门口和店堂内打出“马上拆迁、全场处理”“最低二折起”“时间只剩一月”等广告,招揽顾客,开展零售促销。M太婆花200元在店内选购了电饭煲等6件商品,可半年后,这家“一月店”还没拆迁迹象,商品还在热卖促销,便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物价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派出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深入该门店进行调查,发现该门店存在虚构促销原因的问题。所谓“拆迁”、“一月”等降价由头纯属虚构。同时,店内商品明码标价很不规范,标价一律使用的是打码签,而不是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店内标示“最低二折起”,实际不少商品折扣都是七到八折。打折也有误导、诱导的问题。据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了价格欺诈的认定,并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该门店的价格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

  点评:“12358”电话是全国统一的、24小时开通的价格举报平台。我省市州县(区)物价局都设有价格举报中心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消费者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市场有不正当价格行为,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或投诉。价格主管部门都会认真、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像本案这样以“虚构降价原因”为手段的促销活动在街边小店较多,他们谎称“企业倒闭”、“拆迁”等事由降价促销,实际多为骗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价格欺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对这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最高20万元罚款。湖北省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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