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不能“类金融”扩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6: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及工商总局五部委近日举办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零售商应当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扩张,不能依靠银行贷款以及供货商的货款作为企业的资金来源。”

  据了解,目前,中国大部分零售商采取的经营模式类似于“类金融”模式,即延期3~4个月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并通过开设新店向银行贷款,通过占用这些流动资金用作规模扩张以及其他领域的投资。《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而据了解,此前零供间的支付期限一般在75天至120天之间,这意味着零售商必须对惯用的经营模式进行调整。

  事实上,零售商们延长支付货款期限的行为,已经屡次导致了商业危机的出现。以10月23日开审的普尔斯马特连锁超市案为例,该超市拖欠供应商的货款达20多亿元,这还不包括拖欠银行的10多亿元贷款。

  “国有零售企业改制,会面临一些经济负担,而民营零售企业往往缺乏资金,所以他们往往通过占有供应商货款和向银行贷款获得资金。”黄海分析,这种经营模式蕴藏着危险,容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以及零售商的携款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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