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认定跳槽机长赔17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5:5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周凯)飞行员王先生提出辞职,东方航空公司向其索赔千万。日前,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审理,并认定王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约为170万元。

  从民航学院毕业后,王先生进了东航做了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随着技术的不断提高,10年后公司任命其为机长。2006年年初,由于个人原因,王先生提出了辞职,公司则不同意其辞职申请。王先生决定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审理中,王先生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出面通知用人单位,现本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自己身为飞行员,作为特种岗位的人员,公司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培训费用,故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公司要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公司辩称,王先生系该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为了培养他取得飞机驾驶执照,成为合格机长,公司付出了大量的经费和飞行资源。现在成为机长的王先生要求离职,将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提出要求王先生支付院校培训费、养成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用等各种培训费用1000多万元,并提供了各种培训费支付的依据。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王先生根据《劳动法》提出辞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但是,王先生在和公司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接受了公司大量的出资培训,根据有关规定,王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金额,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国民航总局收费文件规定,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发生的培训费71.5万元应予确认。公司要求王先生承担养成期间的培训费,双方在庭上就培训事实和所支付的凭据计24万余元人民币和两万余元美金没有异议。此外,仲裁委员会还认定了其他一些王先生应该承担的赔偿。

  对公司要求的赔偿飞行经历费用,即根据飞行经历的小时数量承担损失。王先生认为飞行经历系为劳动过程的时间,也是在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公司在此过程中支付其工资,也正因为是他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并创造了价值,根据其性质无法认定为赔偿性质。仲裁委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王先生的意见予以认可,没有支持公司的请求。

  仲裁庭认为,综上所述,申诉人王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约为170万元,公司同时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飞行员能否跳槽?如跳槽应赔偿怎样数目的费用为合理赔偿?仲裁委有关专家分析,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一文中明确,“飞行员辞职应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飞行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飞行员招录培训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这说明飞行员可以提出辞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仲裁委有关专家提醒,飞行员是一个特殊的岗位,所以应慎重对待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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