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新规 进场费变身选位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4: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前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从11月15日正式实施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昨天,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被寄望改善零售商供应商关系的新规恐难真正撼动旧模式:不被《办法》允许的收费正悄然变身,比如备受指责的“进场费”,已摇身一变,成了“选位费”。

  

绕过新规进场费变身选位费

  应对新规

  零售商玩花样

  变身1

  减了这个费 加了那个费

  新规即将实施,对供应商来说是大快人心的事,但多位供应商看到《办法》的具体条例和眼前的现实时,他们高兴不起来。

  家电供应商黄先生告诉记者 “看起来《办法》做了新的规定,比如已经没有收进场费,但零售商换花样来收费”。黄先生举例,自从新规征求意见以后,进场费摇身一变成了选位费,而选位费的标准并不比原来的进场费低。

  据供货商透露,即便是和卖场签订了合同,但收取的费用名目本身也经常变动,“规定不能收的费用,换个名字就继续收了。”该供货商告诉记者,去年以来,要求取消进场费的呼声高涨,有卖场已不收进场费,但综合各项费用算下来,卖场的收费很接近,“减了这个费,加了那个费。”

  做调料供应的何先生则担心,即便取消很多项目的收费,但卖场变相抬高返利比例,供应商还是要受盘剥。“除了卖场,我找不到更好的销售平台!” 何先生告诉记者。在几年中,他的产品想进卖场,但被大额的进场费挡在门外,而后他选择了一家进场费便宜的卖场,但现在这家卖场每年的条码费用持续上涨。

  “一共才25%的利润,卖场差不多就拿走了22个点。” 何先生说,“卖场变着花样收钱,已经铺了货,如果退出来,先前的投入就全没了。”

  变身2

  少了合同内费 多了合同外费

  昨天还有供应商披露,卖场和供应商的各项费用中,合同外费用多于合同内费用。

  记者昨天获得的一家卖场的结算单显示,这家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被明确分为两类:合同内和合同外,合同内的费用包括返利、场地使用费、市场推广费、营销支持费等近10项,而合同外的费用则包括临时广告费、进场费、布置费、现金折扣、二次物流费等12项。

  “监管可以管到合同内的费用,而更多的是合同外的费用”,向记者提供结算清单的供货商担心,合同内的费用规范后,合同外的费用可能大大增加,而供货商大多“敢怒不敢言”,依然要受盘剥。

  解读

  强迫返利被叫停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6种费用不能收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以下6种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不得拖欠货款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遇到5种情况零售商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支付货款: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除了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规定外,《办法》也明确指出,供应商供货时,不得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不得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违规最高罚3万

  《办法》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记者手记:新规恐难医旧疾

  “卖场通过向供货商收费赚钱,供货商则希望少付费用,现在零售商很强势,供货商话语权不够。”业内人士分析,新规难以撼动旧模式。

  据记者了解,以前商业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靠进销差价,从1996年始,零售商开始采取利用供货商商品、通过延期付款、收取进场费的方式获利。目前卖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利一般在20%左右。以一台售价2000元/台的空调为例,卖场获得约800元左右,而厂家本身的利润在10%左右,消费者支出的钱更多流入零售商腰包。

  上述人士分析,《办法》规定零售商不能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但实际上,进场费是零售商的利润来源之一,虽然取消了进场费,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实际上都可以游离在“进场费”之外,难以规范。

  本报记者 张小军 图据新华社

  《办法》出台始末

  2005年以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办法》。

  2005年11月和2006年4月,《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通过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本报曾为商务部在四川征集意见。

  今年10月,《办法》正式出台。

  11月15日,《办法》正式实施。

  热线提示

  被寄予厚望的《办法》是否能真正维护供货商和零售商的权益?你的企业是否正遭遇各种名目的收费变身?该怎么样来应对这种收费变身行为?今日10:00~15:00,欢迎拨打本报热线028-86613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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