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土地转让无序 赔偿有法难依(调查·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1:49 人民网-市场报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积家村北首的一块约9300平方米的土地和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本属张店区房镇政府所有,可是这样一块土地却被当地政府和部门在不经办任何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以“所欠款项”为由,“抵顶”给张店区财政局。更让人费解的是张店区财政局仅凭一张“协议书”就将这块土地占为己有,并再度“改嫁”给了张店区粮食局。而以每年1.1万元租给在此租赁经营的当地的一家民营企业——张店金贵铸造厂,却无故被并不真正拥有这块土地使用权的张店区财政局强制拆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至今没有讨到一个合理的说法。

  金贵铸造厂是当地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袁民告诉记者,金贵铸造厂这几年来一直是他和家人辛苦经营下来的,尽管规模不大,也算是一份事业。可如今,好端端的一个厂子被张店区财政局给强制拆除了。袁民说,强拆了也罢,让人气愤的是,至今张店区财政局仍强词夺理,不给企业任何补偿。

  据袁民讲,他厂子租赁经营的这块地是2002年4月29日与当时的合资企业瑞丰公司的副总经理仇云明签的。当时,仇云明曾说张店区财政局也想租赁这块地,因为刚和张店金贵铸造厂签了合同,所以张店区财政局就没有租赁成。可事情到了2005年5月,张店区财政局却突然给金贵铸造厂下了一份通知书,说这块地已经是张店区财政局的了,让经营企业限期搬走。让人费解的是,为什么从2002年4月29日至2005年5月将近3年的这段时间里,张店区财政局竟然从来没有一个人过问过此事呢?

  “这事情想起来很是蹊跷,当初财政局让我们搬迁的时候,答应说是给我们适当的补偿,为此事我还多次找过财政局,可后来事情却全变卦了。到如今,财政局又说这块地他们已转给了粮食局,让我们去找粮食局要补偿。我们是被你财政局强制拆迁的,你让我找的哪门子粮食局?”袁民气愤地说。

  袁民说,此事曾一度给他和他的家人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既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又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事,把土地肆意转让使用。如此做法,我们的权益如何保证?

  张店区财政局有偿资金管理处的成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土地使用证是属于张店区房镇镇政府的,但土地所有权属于我们财政局。”

  当记者提到请求看一下所谓的“土地所有权本属于张店区财政局”的土地相关使用证明时,成主任还是借种种理由没有让记者看到相关的土地审批转让使用手续的证明材料。

  记者又来到了房镇镇政府,见到了现任镇党委书记张兴国。张兴国告诉记者,他是2004年到任的,对于这块地的事情并不了解。随后,张书记请当时负责此事的原镇政府财政所所长、现镇政府政协副主席的房主席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房主席说:“这件事的确有,1996年,房镇镇政府以土地和楼房入股与外商成立了瑞丰公司,运作蔬菜加工项目。当时镇政府向张店区财政局借款70多万元建厂房,由于市场原因,这个工程建成后,一直没营业,这块地也就一直闲置着。其间,张店区财政局多次向房镇镇政府催还借款,而镇政府又无力偿还。后经双方协商,2001年,房镇政府和张店区财政局签订协议,镇政府以这块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作评估后抵款200多万元抵给了张店区财政局。”

  按这种解释,张店区财政局似乎应该是这块地及地上附着物真正的主人了,但事实如此吗?

  当记者提出看一下

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手续时,房主席解释说:“房产证还是镇政府的,锁在镇政府的保险柜里,至于这块地的土地证,应该在外商的手里,我们也联系不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就此事张店区财政局的王副局长的解释是:“我们的确没有办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我也没有看到过土地证和房产证的相关手续,但我认为,无论土地证在谁手里,这都是国有土地,属国有资产,金贵铸造厂的行为就属于侵占国有资产。”

  但金贵铸造厂认为:“这块地属集体土地,根本就不属于张店区财政局,凭什么给我强制拆迁?拆了就应补偿。”

  土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仅凭一张“抵顶协议书”就将土地视为己有,而后又无序转让,这本身就是在进行着一种不正当的交易,由此不正当交易而同时引发的补偿纠纷,无疑给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也蒙上了一层阴影。

本报记者 刘庆春 通讯员 李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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