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 01:49 人民网-市场报

  此案明显看出司法机构移交案件上的瑕疵。首先,华信公司第二次申请仲裁,尽管申请理由不同,但因为属于同一纠纷,仲裁委员会就不应受理。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显然违反了“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和法定程序。华信公司如果不服,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双方才可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申请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

  其次,海天公司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又对海天公司所主张的“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部分的六个事实,没有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就驳回,客观上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遗漏了案件重要事实,掩盖了案件的事实真相。

  最让人感到困惑的是,第一次裁定,法院暂中止执行1年多,在警方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无法恢复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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