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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塔粉丝”告赢“双塔香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8: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10月2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首次以司法程序确认“双塔”为驰名商标,拥有“双塔”注册商标的招远某粉丝企业告赢了生产“双塔”香菇的莱阳某工贸公司。 山东招远市一家粉丝企业生产双塔牌粉丝,而莱阳市一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双塔牌香菇。2006年初,招远某粉丝有限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莱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加工、销售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等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其“双塔”注册商标极类似的标志。而该公司的“双塔”商标是1986年在淀粉制品(粉丝)系列产品上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的,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而莱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了与“双塔”注册商标极类似的标志,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该企业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10000元。 莱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的主要是香菇、木耳、腌制鱼系列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商品既非同类也非类似商品,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双塔”标志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双塔”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烟台市中级法院根据招远某粉丝企业所提供的相关公众对“双塔”商标的知悉程度,“双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以及对“双塔”商标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和原告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等法律有效证据,认定在淀粉制品(粉丝)上的“双塔”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认为,“双塔”粉丝的消费群体为餐饮企业及家庭消费者,而“双塔”香菇的消费群体也与“双塔”粉丝相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群体产生混淆产品来源的后果,从而导致“双塔”商标对相关公众的吸引力减弱。 最终,法院判定,莱阳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加工的香菇、木耳、腌制鱼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双塔”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作者:赵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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