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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高速内不得新建化工项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7:48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孙黎明 金蓉)昨日,市发改委、市经委联合出台《重庆市天然气化工发展指导意见》。规定:今后外环高速内,一律不得新建化工项目。 市经委官员称,“十一五”期间,主城的化工企业将基本完成迁移,按规定,今后外环高速公路之内不再新建化工企业。根据《重庆市天然气化工发展指导意见》,今后我市天然气重点支持市级重大项目,以及长寿、万州、涪陵三大化工基地的项目;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化工项目,每立方米用气量产生的销售收入达到7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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