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想快速处理 受益人必须是自然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7:1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此前在上海、安徽、山东等省市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有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一份《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保监会昨天要求,利用快速处理机制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受益人一方应为自然人,即个人消费者。

  “投保时收钱快,理赔时拿钱难”,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来日渐增多,其中保险公司拒赔或拖延理赔等更引人注目。上海保监局不久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6月份,上海市民关于保险的投诉中关于合同争议高达86.2%。作为一种司法程序之外的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已经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专业人士称保监会发布这份草案是有意在全国推广这种机制。

  草案明确规定:为充分保护个人消费者利益,公平、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受理案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方应为个人消费者。

  另外,保险监会要求,快速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二是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三是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四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五是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六是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RB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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