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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02:3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纠纷,将很快有一个专门的中间机构来进行快速处理。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根据这一方案,今后各地都将逐步建立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 保监会工作人员游海东介绍,这一处理机制,是通过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由调解处理人员采用调解模式具体负责处理纠纷。调解模式是指由调处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调处机构在调处保险合同纠纷时,既要遵循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要充分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 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经调处机构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应当遵照执行,不履行的,调处机构可督促其履行。对于因保险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而引起的仲裁或诉讼案件,调处机构应当配合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裁判工作。 记者:李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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